山東自考山東大學法學專業勞動法串講筆記6
發表時間:2023-04-06 13:43 第一編總論 第一部分總論 ◆模塊一知識產權的概念與范圍 知識點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1.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 2.將一切來源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最早見于 17 世紀法國法學家卡普佐夫觀點,后為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他認為知識產權根本不同于對物的所有權,有時間性、使用人無限性和無限再生性。 知識點二知識產權的范圍 1.知識產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2.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地理標志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 3.狹義的知識產權,即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組成部分。一般來說,狹義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兩個類別:一類是文學產權,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主要是專利權和商標權。 4.由于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長期交叉滲透,又出現了工業版權。如,汽車設計圖紙。 知識點三文學產權與工業產權 文學產權是關于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和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它將具有原創性的作品及傳播這種這種作品的媒介納入其保護范圍,從而在創造者“思想表達方式”的領域內構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特領域。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確切地說,工業產權應稱為“產業產權”。 ◆模塊二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 知識點一知識產權的性質(認識和理解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 (一)權利本體的私權性 1.私權是與公權相對應的概念,指的是私人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的產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2.少數國家將知識產權歸入民法典,個別國家對知識產權單獨編纂法典,大多數國家采取單獨立法方法。但各國都承認知識產權民事權利或私人財產權利的基本屬性。 (二)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 1.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或稱為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本質屬性所在。 2.與傳統動產、不動產相比,有如下特點: (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 (3)不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 知識點二知識產權的特征(知識產權區別于有形財產權的基本特征) (一)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1.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性民事權利,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 2.專有性法律表現: (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 (2)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 (二)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性 1.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非無限,而要受到地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內。 2.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雛形時期,地域性的特點就與知識產權密切聯系。 3.19 世紀末,隨著科技發展和國際貿易擴大,知識產權跨國交易和地域性限制出現巨大矛盾,為解決矛盾,各國簽訂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在世界范圍內形成了一套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4.時至今日,知識產權在全球范圍內依然保留地域性的特征,但已經受到挑戰。 (三)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1.知識產權并非無時間限制的永恒權利,僅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受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這也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主要區別之一。 2.時間性依據: (1)協調社會利益與權利人利益; (2)發明技術價值的壽命。 ◆模塊三 知識產權法的概念與體系 知識點一 知識產權法的概念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國際上通行的確認、保護和利用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專門法律制度。是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 知識點二知識產權法的體系 (一)基本制度 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法在立法框架上應包括以下基本制度: 1.知識產權的主體制度 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知識形態商品生產者和交換者在法律上的資格反映。 2.知識產權的客體制度 什么樣的知識產品能夠成為權利客體而受到保護,通常需要有法律上直接而具體的規定。 3.知識產權的權項制度 除少數知識產權類型具有人身與財產的雙重權能內容外,大多數知識產權即是知識財產權。如,導演翻拍古典名著,必須標明原著作者。署名權屬于精神權利。再如,畫家改畫。 4.知識產權的利用制度 知識形態商品關系的橫向聯系,即知識產品的交換和流通在法律上表現為知識產權的轉讓及使用許可等。5.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知識產權法明文規定權利的效力范圍,制裁各類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并提供民事、行政及刑事的多種法律救濟手段。 6.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的取得、轉讓及消滅,必須遵照法律的規定,并接受主管機關的管理。 (二)立法史(注意選擇題) 1624 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 1709 年出版第一部關于對著作權進行管理的法典——“安娜法令”。 1857 年法國制定了第一部商標法。 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近二十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三)我國現行立法 1.著作權法律制度。 2.專利權法律制度。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 3.工業版權法律制度。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4.商標權法律制度。 5.商號權法律制度。 6.地理標志權法律制度。一般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可制定單行法規。 7.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未公開的信息包括經濟秘密和技術秘密。 8.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以上就是山東自考山東大學法學專業勞動法串講筆記的部分資料,需要更多自考復習資料的同學可以聯系王老師:18766119382(同微信) |